从法律依据来看,《民法典》第154条明确规定,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社会人员与中介老板明知自身无贷款资质,却诱导无独立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借名贷款,本质上存在串通损害你女儿合法权益的嫌疑,即便相关借名合意未被认定为无效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,社会人员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;而中介老板作为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,明知借名贷款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,仍参与协商、诱导未成年人(虽已成年但无社会经验与还款能力)参与,存在明显过错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与社会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同时,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3条要求银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与还款能力,案涉贷款中银行可能存在审查疏漏,但这并不影响你向实际过错方追偿的权利,反而可作为佐证对方过错的辅助依据。
胜诉的关键在于举证,你需重点收集并固定以下证据:一是借名贷款合意证据,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、工行按揭贷款合同(证明你女儿仅为名义借款人,非实际购房人与用款人),以及你女儿与社会人员、中介老板的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视频等(直接证明对方诱导、协商借名贷款的事实);二是实际用款与还款证据,即工行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流水(证明37万元贷款最终由社会人员实际支配、使用),以及2023年至2025年11月社会人员向你女儿还款卡转款的银行流水(印证其实际还款义务人的身份);三是代偿与损失证据,包括你向女儿还款卡转款35.3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、工行的贷款扣款凭证(证明你已实际完成代偿),以及案涉房屋的出售合同、交易流水、25.2万元的收款凭证(明确损失计算依据);四是中介过错证据,如中介老板参与协商的直接沟通记录、中介公司工商信息、中介参与二手房交易及贷款办理的相关材料(证明中介的参与度与过错程度);此外,你女儿的在校证明(佐证其无独立还款能力)、因欠款产生心理压力的相关证明(如医院诊断、聊天记录等),可进一步强化对方诱导的过错认定。